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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

學生在,老師就要在

【文╱陳招池    苗栗縣國小校長】

新北市擬發放用餐指導費,引發爭議。校長協會要求教育部訂定教師工作法則,藉此機會將交通導護、早自修、午間靜息等一併處理,清楚告訴老師責任、義務在哪?容我抒發己見。

我服務生涯,有幸見證三個年代的老師,早期師範老師,親自整地砌花園、修剪花木、挑水煮茶給學生喝;中期師專老師,親自帶著學生掃地、布置校園環境;現在的老師,重視權利義務,拒絕跟教學無關的工作。


其實我的意思是:並非過去的老師很笨,把教學以外的工作全攬在身上;也非現在的老師很愛計較,不願多付出一點愛心;而是時代不同,老師被嗜血的媒體和無理的家長教訓怕了,所產生的防衛機制。

然而,即便是各行各業,都應該訂定明確的工作法則,以釐清權責,但惟獨教育工作不宜。因教育工作經緯萬端,林林總總,再怎麼精準切割劃分,總有掛萬漏一之失。況且訂得越詳盡,反而把事情弄得更複雜、產生的問題也多,屆時紛爭恐沒完沒了。

銀行是服務社會大眾,任何一個顧客進來都不能拒絕;同理,老師服務的對象是的學生,任何學生進到學校都要關照,不能出現空窗期;因此,若要訂定教師工作法則應化繁為簡,一句話:「學生在,老師就要在。」言簡意賅。

若此,發生事情判斷的規準,先查明老師有沒有在場,例如:學生整節活動發生意外,若老師不在場,就無法規避督導不週的責任。

「學生在,老師就要在。」很容易理解,如同孩子在家,家長不能外出一樣,以盡到就近看管保護之責,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;若非如此,學生安全誰來負責呢?

【2012/02/10 聯合報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