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2010/3/6 中央社】
(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)1名女童經鑑定為學習障礙,家長認為老師未親自徵詢意見而擅自安排鑑定,憤而向導師求償。法院審理後認為,老師做法雖有瑕疵,但與鑑定結果並無絕對關係,判決家長敗訴。
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民國96年間,台北市某國小劉姓女導師認為班上1名女童過度內向,出現學習障礙狀況,認為女童有接受特殊教育鑑定的必要,於是在未親自與家長溝通情況下,將鑑定同意書委由女童交給家長。
女童的父親以為鑑定僅為普通的智力測驗,便於同意書上簽名。鑑定結果出爐後,顯示女童為「疑似學習障礙學生」,女童家長獲知結果,認為導師並未確切說明鑑定目的,擅作主張,以致全家身心備受煎熬,因而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向導師求償新台幣100萬元。
北院審理後認為,劉姓導師在施測前應與家長會談評估,明確告知同意書的用途,但審酌女童被鑑定出有學習障礙的結果,與劉姓導師並無絕對因果關係,因此導師的做法儘管有瑕疵,但未構成侵權行為,判決女童家長敗訴。全案可上訴。